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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3-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上市挂牌补助,引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为鼓励引导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对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石家庄市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石家庄市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每年6月底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二、实施发债融资补助,引导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筹措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三、实施知识产权融资,引导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为鼓励引导知识产权融资,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2%给予奖励,每期产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四、实施定向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 50%贴息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五、实施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拓宽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投保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保费全额补助,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保费差额部分由市级补齐;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在省级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保费补助(已享受省级全额补助的除外)。对中小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体出口信保项下保单融资产生的融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六、实施信贷增量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支持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驻石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鼓励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对驻石银行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银行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为激励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敢贷”“愿贷”,市财政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对合作银行为我市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再上浮20%。每年6月底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七、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增信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给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金额的0.5%给予保费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50%给予风险补偿。每年6月底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八、实施险资助企奖励,引导险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鼓励险资入石,支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企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发适宜性保险产品,对全国首创产品,每年按照投保企业保费支出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九、实施股权投资奖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市域产业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市域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1%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十、实施金融创新奖励,鼓励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鼓励驻石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工具和服务,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公开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评选金融创新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以上措施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